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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 律師辯論比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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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一曦站了起來,神采飛揚卻又神情沉穩,“謝謝主持人,大家好!對方辯友充滿激情的辯論,彷彿已經認定張三構成受賄罪;而對方辯友充滿邏輯錯誤的論證,又在提醒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性。

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曾經說過:“放走許多有罪的人,也比懲罰一個無辜者好。”

說到這裡,黃一曦心裡忍不住偷笑一聲,剛才還嘲笑康明揚用名人名言是學院派風格,可自己也不能免俗呀,不用名人來肯定論點彷彿這論點力量就薄了。

這個念頭只是一閃,黃一曦繼續陳述,“透過剛剛的辯論,我們認為,對方辯友的三個觀點值得商榷:一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將張三正常行使職權的行為認定為權錢交易;

二是張冠李戴,指鹿為馬,將李四收受賄賂的行為強加於張三頭上;

三是主觀臆斷,強加意志,將張三沒有收受賄賂的意圖推定為犯罪故意。

下面我將進一步總結我方的觀點。

一、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本案中,主觀上,張三事先並未意識到王五所送財物為賄賂財物,王五事先也未提出謀取利益之事,張三並無犯罪故意;

客觀上,張三並未收取王五所送的三萬元,其向領導請示也與三萬元無直接因果關係,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工作程式。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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