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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維持“法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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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2月,胡適又專程回臺灣,參加19日在臺北開場的“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此行受到了更加熱烈的歡迎。原因在於,這一次不僅是胡適本人的因素,在臺灣,胡適是特別受歡迎的人,這是毫無疑問的。而這一次他能從美國回來,專程參加“國民大會”,無論對於蔣政府,還是對於這次大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會議的籌備開始,臺灣各界及海外人士便多有議論,認為按照“憲法”規定,第一屆的“國大代表”六年任期已滿,代表資格即已經沒有法理的依據了,怎麼可以再選第二任總統副總統呢?其實,不但外界,就連許多的代表,也疑惑重重。特別是一些愛惜羽毛的人,不願因為參加這次會議而蒙羞。

因此,胡適這位自由民主的鬥士,對會議的態度,做為“國大”代表,能不能參加會議,特別受到關注。

會議的合法性,雖經“大法官”解釋,但臺灣政界籠罩著的法律危機的烏雲,並沒能驅散。在這樣的情況下,胡適能從美國專程來出席會議,怎麼能不受到蔣政府的歡迎呢?而且,不僅如此,胡適他還煞費苦心,想出了一個“扣足日期的演算法”,為這次會議的合法性辯護。

他說:“有人曾提出疑問,第一屆的國民大會,可以兩次選舉總統副總統嗎?我們可以毫不遲疑的答覆,正因為我們是行憲的第一屆國民大會,所以可以選舉兩次總統副總統。假如每屆國民大會的任期是扣足六年計算的,那麼就是在國家太平時期,第二任的總統副總統好像還是應該由第一屆的國大選舉出來的。第一屆國民大會是民國卅七年三月廿九日開會的。國大代表的任期從卅七年三月廿九日開始,扣足計算,要到四十三年的三月廿九日,才算六年任滿,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是卅七年五月一日由國民大會公告當選,至五月廿日才就職的。依據憲法第廿九條,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90日召開。第一任總統任滿前90天,就是今天,正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六年任期之內。所以我覺得第一任總統‘任滿前90日’或‘任滿前60日’,都在第一屆國民大會六年任期之內,所以第二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是第一屆國大代表的任務。……所以我們今天的集會,是完全合法的,是完全有憲法的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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