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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1章 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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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劉弘目眥欲裂,朝臣意味深長,陳平慌亂中略帶些催促的目光注視下,劉揭略帶些‘惶恐’,終於為劉弘的問題給出了一份答案。

“臣奉陛下之諭,查得長安糧商不自佔之事,實乃由來已久;具體遺漏之商租幾何,更早已無從查證。”

“臣復聞,長安豪商所賈之糧,多於秋收之時,石錢七十之價入,今又以石八十二錢出,石得利十二錢。”

“按律,凡物販於市,皆當分利之十一,納於市吏,以為商租。”

“故臣乃令東市之吏,以糧商所得利之百倍,以充糧商所欠之商租;恰糧一石,補徵商租一算···”

不得不說,作為一個能在封建官場屹立多年的官僚,尤其是九卿一級的高官,劉揭的應急公關能力,無疑算得上十分出眾。

——商人逃稅有多長時間,具體又逃了多少,已經無法查證,所以就以糧商每售賣一石糧食,所能得利潤的一百倍,作為商稅補繳的標準。

劉弘心裡也很,明白,劉揭說的都是事實——《漢律·關市律》規定,除房屋、田畝等大宗物品的交易外,其餘所有錢物交換,都被納入商業交易範疇,必須在官府規定的場所,即市集進行。

而商稅的繳納標準,則是‘販物所得利之十一’,也就是純利潤的十分之一。

至於如何判斷‘純利潤’,《關市律》說的也很明確:按照此物購入時,市場平均售價為成本價,售出時的價格為成交價,成交價減去成本價,便是純利潤,即‘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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