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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案件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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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過了追訴有效期了。”

大宮豔子夫人靜靜的說道,臉上神色十分篤定,又好像在說著和自己毫無關係的事情。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日本的這一有效期限最多是十五年。

如果某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將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之所以會設立這種明顯不合常理的規定,是國家政府出於‘經濟賬’的考慮。

在考慮到司法效率的情況下,為更有效地打擊當下犯罪,過於糾纏長期未決案件,顯得不經濟,未解決案件的時間越長,證據就越有可能湮滅,而在此付出的人手偵查會分潤當下的刑事案件。

一件正在發生的連環殺人案,一件已經發生了的連環殺人案,無論是輿論影響還是其他,警察們都會選擇解決當下的。

正義可能遲到,正義也有可能會缺席。

別的不說,就水戶月所知道的前幾年所發生的名古屋孕婦案,到了後世的日本就已經是一樁過了有效期的懸案。

名古屋市一名長相姣好的孕婦守屋美津子即將臨盆,但卻被人用電線勒死在家中,利刃傷口從胸部一直割到下腹部,胎兒連同著臍帶被兇手從孕婦體內取出,而電話機則被塞入了孕婦體內。

這樁案件在二零零三年已經過了追訴有效期,也就是說哪怕到時候發現了犯人,也無法給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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