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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章 官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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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元年三月,京師。

經過一個月的準備,劉君韜將自己對大明官制的整改系統的整理出來,編寫成了一個奏摺,上奏給了成化帝。

在這份奏摺中,劉君韜提議對大明官吏制度進行全面的整改:

具體建議削減御史十三臺衙門的權柄,規定大明御史言官只有監督權,可以蒐集百官違反大明律的證據,也可以繼續風聞言事,但無權彈劾百官。御史言官只能將蒐集到的證據遞交北鎮撫司進行稽查,查實之後由三法司會審定罪。

北鎮撫司也成為大明最高級別的審判機構,專門對大明百官進行審訊、緝拿、關押。

而且,劉君韜為了防止御史言官誣告,繼續像以前那樣利用監察權威脅百官,還特意規定:如果證實是誣告,那提出檢舉的御史言官將受到處罰,以其檢舉的罪名進行定罪!

同時,劉君韜還提議在各地州縣衙門專門增加律法官,負責審理各類案件,朝廷也要設立對應的律法大員,充實到北鎮撫司之中,負責對民事案件進行彙總、審理和監管。

如此,劉君韜便將大明基層的司法權從地方官手中剝離出來,形成了單獨的一套體系,大大削減了文官手中的權柄。

要知道,以往民間所說的父母官,便是集中了司法權、稅收權、治理權等幾方面大權的官吏,權力很大!

這還只是其一,劉君韜在奏議之中還提出,要在各地州縣設立稅務官,分地方稅務官和京畿稅務官,也就是是後世的國稅、地稅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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