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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新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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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到認罪協商或者說庭外和解問題。

認罪協商是司法解決方案的一種,但本質上和普通合同也沒什麼區別,雙方討價還價然後相互交換承諾。

就和租賃、承攬、融資等合同一樣,只是利害關係不盡相同。

在認罪協商中,被告放棄憲法賦予他的可以擁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來換取相對輕微的刑期。

有時的利益相關會更大: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可以用這種法律允許的討價還價來挽救他那條罪惡的生命-比如連環殺手承諾供出更多的案子和埋屍地點,以換取免死。

庭外交易或者說認罪協議很容易讓人想到浮士德和魔鬼簽訂的合同,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完全合法,法庭會執行這玩意。

從理論上說,人們就憲法權利進行討價還價是毫無道理的。

實際上也沒有一個法庭會容忍檢察官想被告提出用錢來交換其權利。

想象一下,法庭前明碼標價:

被告自動放棄律師辯護的權利-100美元;

被告主動放棄不允許自證其罪的權利-200美元;

被告主動放棄陪審團審判-500美元。

這豈不是要亂套?

但聯邦最高法院批准,確切的說是鼓勵檢察官向被告提出一個比金錢價值更高的交換,即用被告的自由去交換其天賦的憲法權利。

聽起來很荒謬,但實際卻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認罪協議可以大幅度減少司法成本,對於米國這樣一個建立在法庭卷宗的國家上而言,這是個符合實際的解決方案,雖然聽上去有點違背憲法和人-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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