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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羅斯訴美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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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才是“淫穢物品”的問題上,不但米國人民無法達成一致,就是九個大法官之間的觀點也往往南轅北轍,這才有了露絲伯格讓愛德華蒐集各位大法官觀點的事情。

由於大法官無法達成一致,所以在定義“淫穢物品”這個問題上,只能採取“逐案審查”(casebycase)的原則。

也就是說,大法官們或者集體或者個別的去“審查”那些玩意兒。

這對控辯雙方來說就非常難受-大法官們很忙而且年紀很大對這玩意毫無興趣,甚至可能會因為看著難過而刻意拖延,這使得“審查”過程會拖很久。

並且看完被“審查”的標的後,還要相互討論,以確定這到底算不算色情製品。

原本米國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師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師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錢。公理3,綜合以上兩點,律師就是賺差價的中間商。),現在還要橫插一槓子稽核的流程,打個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辯雙方難受,大法官本身對此也充滿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訴紐約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經耄耋高齡的大法官雨果·布萊克對聯邦最高法院負責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開表示不滿。

“我希望再一次表達我的反對意見,以使聯邦最高法院負起最終決定這類……案件的責任,不要讓大法官一個案子一個案子、一種觀點一種觀點地各自判斷,說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讀不得之類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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