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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生透過與深津春美的接觸,不斷的引導對方回憶起五年前的案件,最後發掘出證據。
或許謠言的證明很難。
但是並不是無法證明。
這時候,被告席的律師站起身......
“原告律師,你不斷的提出誣衊,是否是針對我方當事人,並且至今你都未曾表露出證據來,來證明我方委託人涉嫌到本次案件!”
最為正確的時候進行干擾。
現在本就是互辯階段,被告律師所在做的行為也是重申重點,並不算干擾。
重申,必須是關鍵證據,具備指向性,確定性,公證性。
上座的審判長深思片刻,最後點頭。
“原告律師,你提交的這份檔案,只能表明五年前的案件存在謠言的情況,但證明與被告方有關。”
現場的目光再一次注視向公生。
或者說看到公生重新回到原告律師席位,又開始從那銀杏葉圖示的黑色揹包中拿取檔案。
最後是一疊檔案本拿出來。
遞交給書記員,再轉交審判長。
“這是兩份檔案,請審判長先開啟第一份。”
公生示意可以開啟第一份。
是一份地圖與王道學院附近的藥房、醫院、診所的全部資訊,各種各樣的藥物資訊單。
“這是我調查的,關於鈴鹿櫻子之前生活的範圍,無論是學校還是住所附近,都沒有任何的渠道可以接觸到所謂的違禁品。”
一個人所能接觸的部分,從來都是身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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