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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更認簽字, 而中國更認印章。公章之於法人,就相當於玉璽之於皇帝。它是信物, 代表某人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比簽字對第三人更有可信度。誰手裡有公司公章,誰實際上就是老大。

若原法人不交公章,公司甚至不能在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 便也不能更改法人代表、更換營業執照。

原ceo就是要槓, 企業只能陷入停擺,表面上的諸多解決方法在法律上全都不易實現。

比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於公司新任法人沒有公章,毫無疑問, 起訴狀上便也沒有公章,而未加蓋公司印章的《起訴狀》在法院的立案庭上很難被人接納受理, 造成起訴困難。等費九牛二虎之力說服對方、起訴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傳票以後可以直接掏出公章並且遞交《撤訴申請》, 撤回來, 讓案件無限迴圈,而法院是沒可能在開庭前就如何的。

即使被告沒有撤訴,現實狀況也很尷尬。《公司法》規定,若一家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比如召集程式、表決方式不合法規或者討論事項、決議內容不符章程,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法院撤銷。但是,《公司法》並未明示利害關係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定決議合法有效。有些法院持肯定觀點,認為法院可以受理申請、定紛止爭、執行某家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所做出的決定, 而另一些法院持相反觀點,認為他們只能處理違法事件,而一家公司是執行還是不執行董事會股東會所透過的提案屬於公司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應干涉——畢竟不是法律法規,誰也沒說非做不可。於是,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對於這類紛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一概不予受理,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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