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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時移事易,現在一百多年過去,當初的律令裡面,有很多不適用於現在,也有許多具體實施細節沒有規範,官員們在裡找不到依據,就開始按照自己的行為準則來判斷。

在大明,想要當官,靠的是科舉,科舉考八股文,卻不考,有些官員從禮部調到刑部,又或者原來是負責監察百官的御史,調職後卻成了斷案的司獄,就更別指望他們熟讀了。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就更不必說了。

在唐泛上任之前,浙江那邊就出了一樁很有名的案子。

甲跟乙起衝突,兩人打架,被乙失手打死。

明律有規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殺死,子孫當場替他們報仇,殺人是無罪的,如果事後再殺,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經被審判,因為大赦沒有被處死的話,如果這個時候子孫還跑去報仇殺人,那就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這時候,甲的兒子沒有當場殺人,他私下跟乙達成協議:乙賠償土地給他,然後聲稱父親死於意外,然後向官府申請不必剖屍檢驗,就算是私下了結了。

因為當時講究死者為大,屍檢會破壞屍體,很多人家不願意這麼幹,所以官府接到這樣的申請,也就不會堅持,一切以當事人家屬的意願為準。

這樣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無非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如果事情到此為止,也就過去了,甲的兒子充其量就被人斥為不孝,在鄉間抬不起頭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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