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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制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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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釋一下,都司衛所制度。

都司即都指揮使司,是明王朝設立在各省的省級最高軍事領導機關。其同管理民事的布政使司,管理刑事的按察使司,合稱三司。衛和所則是隸屬於都指揮使司的下一級地方軍事機構。

洪武初年,中央設大都督府,做為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統領全國各都指揮使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

《明史・兵志》載: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衛二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

根據都司衛所制度的確立,明王前廢掉了襲用元朝舊制而設的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等軍職官號,根據所統兵數額另置官稱。

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等官。每個都司所轄衛所無定例,大體上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設指揮使等官。每衛管轄五個千戶所,以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千戶所,設千戶等官。每千戶所管轄十個百戶所,以一百一十二人為一個百戶所,設百戶等官。每百戶所又管轄兩個總旗,設總旗官。每總旗及設五小旗。

明朝衛所軍士的來源,基本上有四個途徑。據《明史・兵志》載:衛所取兵有從徵、有歸附、有謫發。從徵軍,即原來的農民起義軍及反元群雄各部的戰士。歸附軍,即投降的元軍部隊。謫發軍,即因犯罪而被罰充軍役的官吏和軍民。謫發軍亦稱為恩軍或長生軍。除上述三種外,第四類是垛集軍,即由全國各地徵平民所充之軍,這是衛所軍士的主要來源。平民一被徵為軍士,便世世代代為軍籍,不得交易。明朝的民籍和軍籍有嚴格的區分,軍籍又稱為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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