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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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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維也納政府又出臺了《土地租賃法案》,規定了農民對土地擁有租賃權,最高租金不得超過土地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這是為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存權益,如果不進行限制,估計要不了多久又要爆發飢餓爆動了。

3月22日,維也納政府出臺了《農奴安置保障法》,要求貴族給釋放的農奴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

即:不得剝奪農民現有房屋的居住權;將土地租賃給農民,或者是僱傭農民保證就業問題。

為了避免資本家貴族的趁火打劫,1848年3月23日,維也納政府出臺了《禁止高利貸法案》。

法案規定:奧地利境內任何模式的貸款,年利率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針對農民、工人等弱勢群體的貸款,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任何個人貸款,均以實際到手金額計算利息。

自1848年5月1日過後,任何高利貸合同均視為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應,也就是說可以不還了。已經簽訂的高利貸合同,法律只保護合法範圍內的收益。

這是防患於未然,實際上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內閣成員根本就不認為貴族會趁火打劫,通常這種事情只有資本家才會幹。

好吧,在這個問題上弗朗茨沒有和他們辯論,大貴族是肯定不會幹的,這麼一點兒收益,還不值得髒了他們的手,小貴族就說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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