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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章 冠軍的風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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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這個題出得很高明,暗藏的陷阱也非常隱蔽。沒有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民訴律師就不用說了,就算是有經驗的刑事律師,在短短的時間內也很難迅速說出最合適的罪名。

只是兩個人都苦於無法將比較合適的罪名告訴宋麗麗和康明揚。

榕州市四名辯手都是精兵強將,反方一辯是個十多年工齡的檢察官下海的,做律師的時間雖然還短,但是當了公訴人那麼多年,是否檢控他一目瞭然。

他佩服看一眼隊長林玲,昨晚林隊長臨時調動,把他放在一辯絕對是最合適的人選。

對方一辯只說一個罪名,乾巴巴的沒有任何陳述,顯然她自己都不懂,“各位領導、各位評委老師、各位同行,撫養孩子是父親應盡的義務,顧保的摘腎的行為是經過樑向認可的,且目的並不是出賣以獲得非法利益,而且他的行為也沒有危害性,所以本案顧保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不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康明揚當律師的時間比黃一曦還短,也因此,他還記得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主客觀要件,但是四個辯手為一組,他覺得無論如何,也要維護這個團體的共同利益,所以他避開糾結的那一部分,說出對自己方有利的部分,“親人的互相求助義務並不包含捐贈人體器官,梁向本人並無意願捐贈,而是因為顧保先生採取欺騙的手段,顧保的這一行為從主觀來說是故意,從客觀要件上看是危害器官出賣者的身體健康權,符合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主客觀條件,所以顧保的行為構成出賣人體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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